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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之科技成果评价.-凯发k8一触即发

发布时间:2024-03-13 10:13:10

  1. 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认定
  2. 高企认定中科技成果转化指的是什么
  3. 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认定

一、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认定

科技成果转化认定方法如下: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凯发k8一触即发的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

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形式包括: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该技术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以及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由技术专家根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价。同一科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的,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

一、科技成果的定义及体现形式

1、关于科技成果的定义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凯发k8一触即发的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狭义的理解,高企认定中只有“专利、凯发k8一触即发的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才能算为“科技成果”。广义的理解,且符合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可以将工作指引中归入“知识产权”部分评分的成果,也定义为符合高企评审标准的“科技成果”。

因此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最为符合文件规定的做法就是直接将“知识产权”,理解为符合要求的“科技成果”。

2、科技成果的具体体现形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以上皆可界定为“科技成果”。

此外,工作指引中明确指出,企业参与编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也是“知识产权”部分的加分项。因此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也可以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纳入“科技成果”的理解范畴中。

二、高企认定中科技成果转化指的是什么

您好!

科技成果:指对某一科学技术研究课题,通过观察实验、研究试制或辩证思维活动取得的具有一定学术意义或实用意义的结果(专利、凯发k8一触即发的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科技成果转化:指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工艺化、产品化、商业化和产业化。

以上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认定

1、关于科技成果的定义

“依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专利、凯发k8一触即发的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狭义的理解,高企认定中只有“专利、凯发k8一触即发的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才能算为“科技成果”。广义的理解,且符合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可以将工作指引中归入“知识产权”部分评分的成果,也定义为符合高企评审标准的“科技成果”。

因此,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最为符合文件规定的做法就是直接将“知识产权”,理解为符合要求的“科技成果”。

2、科技成果的具体体现形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以上皆可界定为“科技成果”。

此外,工作指引中明确指出,企业参与编制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也是“知识产权”部分的加分项。

科研成果的分类?

内部研发型的科技成果,又可以分为“全自主开发”和“合作、委托开发”;但无论哪一种,都应该提供相应研发项目及活动的立项报告、验收报告,或者合作、委托开发合同及资金往来证明等作为科技成果来源证明材料。

外部引入型的科技成果,则可提供经备案登记的专利转让合同、技术使用许可协议、技术转让合同以及资金给付证明;或者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证明等成果来源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及评审中,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问题是最多的,也是最复杂的。实际操作时,还是要认真体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两份文件的精神,并严格按照其要求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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